RCEP原产地规则要点解读

作者:HJC黄金城集团  日期:2025-12-16  浏览:  来源:HJC黄金城集团官网

RCEP原产地规则要点解读

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围绕原产地判定标准、出口签证、进口享惠与经核准出口商等核心要素展开。以下从原产地规则入手,系统梳理关键要点,帮助理解相关规定。

01 成员方与适用进程

协定成员涵盖中国、韩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东盟十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部分成员已进入原产地规则的适用阶段,其他成员以不同步的方式推进实施。

02 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及原产地标准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货物可视为协定项下的原产货物:

- WO(成产地完全自有):在一成员方内完全自有生产或使用自有原材料完成的货物,通常适用于农、林、牧、渔、矿产及同类产品。

- PE(原产材料完全来自一方并用于成品生产):在一成员方内仅使用自有原产材料加工形成的货物,通常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品。

- PSR组合情形下的CTC/RVC/CR:货物在使用非原产材料情况下,若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并且完成了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加工工序(CR)的要求,即可获得原产资格。

03 PSR的CTC、RVC、CR如何选择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可在海关公告的附件中查询。如果某项货物对应的PSR是RVC、CTC、CR的任意组合,只要符合其中一种规则即可获得原产资格。

04 税则归类改变(CTC)的判定

若货物与其非原产材料在商品编码(HS编码)中的税则号不同,被视为通过生产加工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CTC标准。CTC覆盖章变更、品目变更和子目变更等层级。

05 区域价值成分(RVC)的计算与两种公式

RVC是一种增值性判据,用以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经历实质性改变。可采用两种计算方式:

- 扣减公式: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离岸价–非原产材料成本)÷货物离岸价×100%,其中非原产材料成本包括进口成本、运费、保险及相关税费等;可扣除的费用包括运输到生产商的运费/保险/包装、不可免税的关税和其他税费、废料回收成本等。

- 累加公式: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材料成本+直接人工+直接经营费用+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100%。

PSR若规定“区域价值成分达到40%”即符合RVC原产资格。举例:某国产品FOB价为5.3美元,若扣减法得到区域成分为94%,或累加法得到同样的结果,则满足RVC标准。

06 加工工序标准(CR)

协定采用“化学反应”的加工工序标准。若货物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得新物质,且符合CR要求,可认定为原产货物。注意,溶解、去除溶剂中的水分、简单的去水、仅改变结晶水等不构成化学反应,因此不适用CR。

07 累积规则(ACU)

ACU代表补充规则中的累积性。若在生产中使用了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可视为本方原产材料并在原产地标注中写明“ACU”。可用于“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等组合;但不能使用“WO ACU”,因为完全原产不能适用累积规则。

08 微小含量规则(DMI)

DMI是另一项补充规则,针对适用CTC等标准的货物HJC黄金城集团。只要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货物FOB价的10%(对特定章号,亦可按重量比例计算),仍可维持原产资格,并在原产地标准中标注“DMI”。DMI专门针对CTC等规则,通常可与ACU共同使用,形成“CTC DMI”或“CTC ACU DMI”等组合。

09 正确填写原产地标准

主要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应在申报时选定且单独适用。ACU与DMI为补充规则,若使用,必须与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共同填写。

10 使用非原产材料经过简单加工后是否仍具原产资格

若非原产材料仅经过简单加工、包装、存储、标记、清洗、拆解零部件、简单上漆、去皮等极为基础的处理,且未对货物特性造成实质性改变,即使符合PSR的某些要求,也通常不具备原产资格。

11 包装材料与容器的影响

用于运输保护的包装材料与容器,以及与货物同时报关的零售包装材料,通常不影响原产资格的认定。在以RVC为判定标准的情形下,包装材料若与货物一并归类,其价格应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的成本中以计算区域价值成分。

12 列入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

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且被列入进口方的特别货物清单,且出口方的价值成分达到规定比例,原产国通常认定为出口成员方。在计算出口方的价值成分时,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般视为非原产材料。

13 虽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清单的货物的原产国

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清单,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其原产国通常认定为出口成员方: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生产、或仅使用出口方的自有原产材料并在出口方经简单加工以外进行加工、或在出口方使用非原产材料且符合PSR规定。

14 如何确定货物的原产国

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但在清单中未满足出口方的价值成分比例要求,原产国将以在出口方生产所用的全部原产材料中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来确定。

15 运输路线对原产资格的影响

自出口方运往进口方的原产货物,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仍保留原产资格:未经过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经由其他地区但仅限于装卸、存储等必要物流活动,且在该地区的海关监管下未进行其他处理。

说明

上述要点聚焦RCEP原产地规则的核心要素与操作要点,帮助企业在合规框架内进行原产地判定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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